被告付某與樅陽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一個月的汽車租賃協議,結果五個多月後才交還“受傷”的出租車輛且分文未付,租賃公司選擇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  該車輛租賃協議約定:付某以200元的日租金,向租賃公司租賃帕薩特轎車一輛,租賃期從2011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止,還車地點即租車地點。租賃期內,承租人自行承擔車輛的維修保養費用和安全註意義務。
  到期後,付某拒不還車,直到次年3月21日才將車交還租賃公司,實際租車162天。交接時載明車輛的左前大燈、前後保險桿和輪胎等六處損壞。租賃公司送往修理廠花去汽車配件及維修工時費用8320元。
  經租賃公司多番催討,付某一直拒付。2013年10月初,租賃公司向樅陽縣法院提起了訴訟,法院一審判決付某應當給付162天車輛租金和維修費用,兩項費用共計40720元。
  12月15日,該案一審判決生效,被告付某仍舊拒不履行還款責任。目前,租賃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。(安慶新聞網)標簽:租賃公司 一審判決 強制執行編輯:唐娜  (原標題:安慶:超期歸還租賃車輛 欠款四萬被訴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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